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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日期:2015年03月16日 16:46  

财经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顶岗实习管理,提高顶岗实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实习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顶岗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顶岗实习应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实一体的原则进行,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第二章  顶岗实习的对象、时间和形式

第四条 三年制高职专业、五年制高职专业学生均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

第五条 三年制高职专业学生在第五后半学期、第六学期参加顶岗实习,五年制高职专业学生在第九、十学期参加顶岗实习。

第六条 顶岗实习形式包括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具体实习形式根据专业特点实际确定。会计、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原则上以分散实习为主,物流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原则上以集中实习为主。

第三章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财经学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联系、考察和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检查顶岗实习实施情况。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副院长、学生副院长,教学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综合办主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七条 教学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顶岗实习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毕业清考和补考工作;

(三)负责顶岗实习资料的复印、收集和整理工作;

(四)负责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第八条 学工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

(二)负责派送顶岗实习学生;

(三)负责收缴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协议和顶岗实习安全承诺书;

(四)负责顶岗实习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 综合办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组织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

(二)负责顶岗实习动员大会议程制定、讲话起草和宣传报道。

(三)负责顶岗实习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顶岗实习协议的起草、签订和存档;

(五)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管理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十条 学院与顶岗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时间、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十一条 学院和顶岗实习单位应当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顶岗实习。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学生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学生依照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其劳动报酬应高于顶岗实习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顶岗实习单位的选择、考察和落实

第十四条 学院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食宿条件方便,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五条 学院在实习前应对顶岗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实习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六条 学院应与顶岗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实习时间、实习地点、主要岗位、待遇薪酬、食宿条件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自主进行顶岗实习的,必须提供顶岗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学生实习的公函或协议,且学院须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学生本人签订《顶岗实习承诺书》。经学工办审核,党总支书记审定后,方可自主实习。

第五章 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和顶岗实习单位应共同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顶岗实习单位应对顶岗实习学生应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未经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的学生,不得上岗实习。

第十九条 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应当遵守顶岗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安全规范,服从实习单位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顶岗实习期间,未经允许,实习学生不得擅自离开顶岗实习单位。确因实习单位原因导致实习无法正常进行的,须上报学院和实习指导教师。经联系证实后,方可调换顶岗实习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情况特殊而需要请假的,按照学院实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顶岗实习期间,教学办、学工办和指导教师,应不定期到顶岗实习单位检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发现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校内指导教师每周至少应与学生和顶岗实习单位联系一次,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顶岗实习结束后,学院应对实习学生和顶岗实习单位进行问卷调查,辅导员收集学生和顶岗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的意见与建议。

第六章 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和顶岗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顶岗实习单位要切实维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实习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对自主实习学生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教育。自主实习学生每周应至少一次通过电话、QQ、微信等形式向辅导员汇报实习情况。

第七章 顶岗实习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顶岗实习学生在完成顶岗实习任务的同时,还需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参考顶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价、校内指导教师评价、实习日志及实习总结报告,综合后最终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内容如下:

(一)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价。实习结束一周内,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综合评定。

(二)校内指导教师评价。实习结束一月内,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期间的表现及实习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评定。

(三)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成绩。实习结束一月内,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向实习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鉴定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顶岗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无故不按时上缴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实习材料的;

(三)实习时间少于规定实习时间2/3的;

(四)无故不参加顶岗实习或私自离开顶岗实习单位的。 

    第三十二条 顶岗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顶岗实习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顶岗实习经费使用依照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