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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学生干部管理暂行条例

日期:2012年04月12日 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系上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系上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系党总支和学工办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系上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班级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做广大同学的知心朋友。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道德素养,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3、搞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6、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7、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学生干部由系党总支、学工办和班级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考核实行分级考核体制。考核结果报系党总支。
第十二条 学生会、团总支干部由学工办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工办。
第十三条 系上每学期在学生中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填写一次《经济管理系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工办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愿。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和系上的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院系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系上工作的开展,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5、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如参选优秀干部等)。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加学院和系上的政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学院和系上的各项管理制度。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
2、班委、团支委干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系学工办负责解释。